民族地区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民族聚居区域

日期:2024-10-19 6:20:45 人气:7462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民族地区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民族聚居区域)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民族地区的特点

我国民族地区的主要特点:1、地域广大,人口稀少,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山区、高原、牧区和森林地区。2、物产资源丰富,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3、民族地区大都位于我国的边疆地区,属于国防要冲地带。

民族地区的特点

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迁徙屯田,移民戍边,朝代更迭等原因,从而引起的人口变动,使我国的民族分布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情况。

少数民族地区是指以少数民族为主聚集生活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西部、北部等边疆区域地带。

民族地区拥有浓郁的民族特色、民族习惯以及文化,除此之外还享有国家一定的特权以及一定的法律自治权。

什么叫民族聚居区

居住在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
大的就是自治区了,西藏,内蒙,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了
下来是自治州,和地级市一样级别的红河、延边等
再下来是自治县
民族乡镇,村落
大杂居、小聚居的形式与汉族一起生活,基本上全国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3.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改,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什么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 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有什么区别

民族自治,简单地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把某个民族聚集到同一个区域内,专族专区,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治。它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的地区只有一个,即划出来的专区。而民族区域自治无此限制,全国范围内,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规模,就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数量上是多个。
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区比较独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它实行的就是“高度自治”。《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规定,巴斯克自治区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拥有独立的议会、税收制度;巴斯克议会行使立法权,管理巴斯克政府;巴斯克地区的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权。而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机关外,同时还是地方国家机关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
采用民族自治,专区专族,那这个民族和区域外的其他民族的关系中,区别和分隔会成为基本特点。该民族成员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希望文化、语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护,那他们就只能待在专区内,没得选择。他们也就被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区别、分隔开了。中国至少有56个民族,如果都实施这样的民族自治,显然国将不国。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动,与其他民族相处,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进的是一种融合与团结的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族地区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民族聚居区域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A+
热门评论